2002年3月1日 川国税函[2002]65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
定〉)》(国税发[2001]125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各地要在实践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归并和精简现有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办法
和措施,进一步健全税收执法环节的工作制度,防止监督“脱节”和重复检查。
二、加快法制工作信息化建设。各地在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合上为法制工作信息化
建设提供必要保障,法制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发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备案被查软件,切实提高备案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关于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标准,并于4月底以前报省局备
案,未按时上报的,将通报批评。
四、总局《决定》第七条规定,经请示总局同意,仍按省局《
四川省国税系统税
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试行)》(川国税发[2001]12号)第四章第二十二、
二十三和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即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据审理结果制作审理意见书,由
报请审理单位按照审理意见制作法律文书并依法执行。
各地要按照总局《决定》要求,结合省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
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权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1]114号)认
真贯彻执行,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执法监督的落实工作,省局将适时对各
地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