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6日 川国税发[2001]12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计财处)。
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局统一印制,统一结算。省局
将根据总局结算情况,依据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计算其
印制、运输等费用,相应扣减各市、州局同期应拨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