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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1]352号颁布时间:2001-09-11

     2001年9月11日 川国税函[2001]35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1]381号)转发你们,鉴于2001年中国移动模拟网退网造成的资 产损失要在本年度消化,因此,我省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按省级移 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集中就地纳税,各市、州级移动分公司不 再就地预缴,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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