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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1]309号颁布时间:2001-08-13

     2001年8月13日 川国税函[2001]30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1]504号)转发你们,并明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四川销售分公司所属市、州级销售公司就地预缴比例仍按川国税函[2001]1 8号文件执行,省销售公司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清算。以 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分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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