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9日 川国税函[2001]29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转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按照省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川国税函[2001]7号)规定要求,及时、
准确地做好统计报送工作,对不按时报送的单位,省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
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