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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30号颁布时间:1995-02-22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02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2月17日下午召开的电话会议精神和我区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局要普遍进行自查的基础上,选择一至两个分局或者税务所进行重点检查,地、市局要重点检查一至两个县(市)局或者城区分局。区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重点抽查一至两个市或县,重点检查的内容根据各地开展自查的情况确定。
  县(市)局要分别在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填好检查报表(见附表),连同检查报告和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地、市局。地、市局要对所辖各县(市)局报送的检查报告进行综合,并分别于3月25日和5月15日前将综合后的检查报告,连同本局填制的检查报表和县(市)局报送的一份原样检查报表报送区局法规宣传调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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