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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295号
颁布时间:2005-12-28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土地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土地宏观调控的政策,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协商,密切配合,针对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
二、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定期进行工作协调和信息交流,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共享渠道畅通,保障土地税收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国土资源部门向地税、财政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资料可以是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档。
三、各级地税部门在原有掌握土地资料的基础上,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应对现有资料进行更新调整。同时,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69号)规定,从2006年起按季采用和更新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税务部门要利用此契机,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信息与相关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土地税收征管漏洞,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征管,做到应收尽收。
四、各地尚未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90号)的要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要继续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界定的成果,开展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级差和税额调整工作。
五、为方便纳税人,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各地具体情况,积极创造条件,于2006年3月底前完成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的工作。
六、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研究和综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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