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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116号
颁布时间:2004-05-24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管理局、征收局、征收管理局、稽查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4年1月1日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已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按规定给予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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