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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0]185号
颁布时间:2000-10-11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我区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采取由区电力公司对各县电力公司承包和预算拨款的方式。区电力公司拨款分安装费和设备材料费。其中,设备和材料由区电力公司统一购买,然后下拨各县电力公司。各县电力公司将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分包给下属单位或个人施工,对施工单位或个人拨付材料和设备,只按人工费进行结算。对这种情况如何征税?全区执行不够统一,要求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对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属营业税建筑业税目征税范围,对承接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建筑业”税目中“安装”子目征收营业税。工程中使用的变压器、隔离开关、互感器、电容器,属于电气设备,其价款可以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但工程中使用的电缆、电线、电线杆等材料,无论是采取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的结算方式,均不得在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对建筑安装企业从事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项目的经营所得,凭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没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实行转包、分包的工程项目,一律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簿混乱、资料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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