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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04]18号
颁布时间:2004-04-05
各市财政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应当缴纳而尚未缴纳的税收。按原有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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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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