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税二(9)字第22号颁布时间:1987-0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已经颁发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征这两个税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了做好宣传工作,我们分别拟定了《房产税宣传提纲》和《车船使用税宣传提纲》,现随文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如黑板报、电视、幻灯、广告、宣传车、宣传栏等等),广泛开展宣传。通过宣传,使纳税人了解开征这种税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征免规定和纳税手续,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切实履行纳税义务,为贯彻执行好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打好基础,使征收新税工作顺利开展起来。
附件1:房产税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房产税?为什么要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一九五一年八月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的房屋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为城市房地产税。一九七三年简化税制,把对企业征收的这个税并入了工商税。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房屋,一直是征收这个税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国务院决定一九八四年十月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恢复征收这个税,同时考虑到房地产税的税名已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房产政策的改革,有利于调节收入,并且由于增添了税种,为实际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二、房产税在哪些地区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我区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市的市区;县城是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县城区;建制镇是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镇区;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开征的工矿区,由区税务局确定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区税务局审定。坐落在农村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这主要是因为,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一方面国家为开发建设这些地区,花了大量投资,另一方面,企业应为国家筹集资金做出贡献,加快四化建设。
三、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房产税是财产税性质的一种税。因此,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在出典期间,因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产,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四、房产税的税率是多少?怎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区分为从价和从租两种计算缴纳形式。从价纳税的,为了计算便利,依照房屋原值—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从租纳税的,依照房屋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没有房屋原值作为依据或者房产原值计算没有根据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核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数量、房屋的原值或租金收入等情况,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按规定纳税。纳税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房屋原值或租金收入有变化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
五、房产税有哪些减免税照顾规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经济来源,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解决的,本身没有纳税能力,至于这些单位非自用的房产,例如出租或作商业用的,因为已有收入,所以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另外,对企业或集体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为鼓励发展这些公益事业,给予免征房产税照顾。
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也免征房产税,这主要是照顾到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的实际状况,为了配合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鼓励个人建房、购房,改善住房条件,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是完全必要的。但对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等非自用的房产,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纳税人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照顾。
六、房产税有哪些奖励和罚则规定?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税收征管条例规定,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纳税人不依照税法规定纳税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如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应缴税款5‰的滞纳金,对偷税抗税的,除责令限期照章补缴应纳的税款外,还可酌情加罚所偷、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偷税的直接责任人和支持偷税行为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的直接责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税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必要时由税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施行后,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否适用?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新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组成部分,因此,不适用于外资企业等涉外单位。
八、怎样做好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房产税涉及面广,税源分散,收入零星等特点。做好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的努力,同时也需要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协助。各级党政应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主动取得各方面的配合。要做好基础数据的整理登记工作,建立资料档案。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要切实做好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充分了解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和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增强纳税观念和法制观念,做到依法及时纳税,支援社会主义建设。
附件2:车船使用税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车船使用税?为什么要征收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如机动车船、非机动车船、载人汽车或载货汽车等)、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一九五一年九月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一九七三年简化税制,把对企业征收的这个税并入了工商税,不再单独征收,对个人和外侨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车船,仍继续征收这个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国务院决定一九八四年十月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恢复征收这个税。同时考虑到原来的税名(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太确切,在工作中往往误认为是对牌照征税。新颁布的税收条例,把牌照两字删去,改为车船使用税。
征收车船使用税,有利于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加强对车船的管理和使用,减少盲目购置车船,有利于调节收入,并且由于增添了税种,为实行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车船使用税是使用受益兼财产性质的税种。在通常情况下,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往往是同属一人,所以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车船使用和拥有不是同属一人的,例如,车船出租的,为了有利于征收管理,避免漏税现象,我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规定:“车船拥有者和使用者不是同一个单位或个人,不论是租赁关系还是无租使用,规定以使用车船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是怎样规定的?怎样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同一九五一年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比较,基本上是一致的。例如乘人汽车,每辆每年税额60元至32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算,每吨每年税额16元至60元;二轮摩托车每辆每年税额 20元至60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年税额32元至80元。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规定适应的税额。机动船按净吨位计算,150吨以下的每吨每年税额1.20元;10001吨以上的,每吨每年税额5元;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算,10吨以下的,每吨每年税额0.60元; 301吨以上的,每吨每年税额1.40元。三十多年来,由于运输量大幅度增加,运价几经调整,实际上,车船使用税的税收负担是相对减轻的。
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考虑我区是少数民族自治区,经济基础薄弱,纳税人税收承受能力较低,税负不宜过重,我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从低规定了税额。例如乘人汽车13座以下年税额72元,13—24座年税额96元,25—36座年税额120元,37座以上税额144元,载货汽车净吨年税额24元,拖拉机的拖车净吨年税额12元,三轮乘人汽车每辆年税额36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年税额30元,二轮摩托车年税额24元。船舶的税额,仍按《条例》规定执行。我区规定的税额,低于广东、湖南、贵州、云南等省规定的税额。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我区规定为;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船,分上、下半年缴纳,每年一月缴纳上半年应纳税款,七月缴纳下半年应纳税款;非机动车按年缴纳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缴纳本年应纳税款。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将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吨位等情况,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应按规定纳税。纳税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和改变车船用途等,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即:有营业机构的,由其独立核算盈亏的营业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无营业机构的,由纳税人向居住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四、车船使用税有哪些减免税照顾规定?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经费来源,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解决的,本身没有收入。至于这些单位非自用的车船,例如出租或作营业用的,因为已有收入,所以应按照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还对一些特种车船,如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公安部门勘察车、交通监理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义渡船、殡仪车、粪车船、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以及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等,也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企业或集体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以及企业、单位专供内部职工上下班使用的交通车,为了支持这些福利事业,给予免征车船使用税。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征税或者免税,《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考虑到我区的自行车大部分集中于城市,且干部、工人用于上下班,学生用于上学,农村多用于作生产工具,这样是有助于缓和城市公共汽车不足和解决交通比较拥挤的矛盾,也有利于农业生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行车暂缓征税。
五、车船使用税有哪些奖励和罚则规定?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办理。税收征管条例规定,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纳税人不依照税法规定纳税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如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按日加征应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偷、抗税的,除责令限期照章补缴应纳的税款外,还可酌情加罚所偷、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偷税的直接责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偷税行为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的直接责任人和支持抗税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必要时由税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施行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否适用?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新颁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组成部分,因此,不适用于外资企业等涉外单位。
七、怎样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车船使用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分散、收入零星等特点。做好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的努力,同时,也要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协助。各级党政应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主动取得有关方面的配合。要做好基础数据的整理登记工作,建立资料档案,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要切实做好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充分了解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和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增强纳税观念和法制观念,做到依法及时纳税,支援社会主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