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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桂财财税字[1995]第16号
颁布时间:1995-07-01
1995年7月1日 桂财财税字[1995]第16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区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 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 发给你们,并对《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 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要求适当延长免税期限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地、市 财政、税务部门(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由国税局,其余由地税局,下同)提 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核准。 以上规定,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 值税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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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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