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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公告

桂地税告字[1996]1号颁布时间:1996-03-14

     1996年3月14日 桂地税告字[1996]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 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 整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桂政办[1996]25号) 的规定,现将调整后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 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 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 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 理。   六、本公告自1996年3月15日起执行。请纳税人自觉接受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同依法进行的税收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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