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桂政办[1996]25号
颁布时间:1996-03-08
1996年3月8日 桂政办[1996]25号 各地行署,各市、县、自治区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理顺我区国家税务机构和 地方税务机构的工作关系,加强税收征管,保证税收收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税收征芝范围调整工作,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 既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 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规定合理调整国家税务机构和地 方税务机构的税收征管范围,又要切实保持税收征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税 款流失。 二、我区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原则上按照《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6]4号)的五条规定办理,两个税务机构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 不相互委托代征。基层一些地方需要相互委托代征的,由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协商一致后分别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 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管。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若 需要委托国家税务机构代征,须报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四、调整税收征管范围涉及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档案资料、税收票证、发票 和税务检查等具体事项,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共同商定具体办法。 五、这次调整税收征管范围以后,我区税务系统已划分的人员、财产不再调整。 六、本文从1996年3月15日起执行。 (1)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欠缴税金核算使用申请表格式的函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