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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5]368号
颁布时间:1995-12-25
1995年12月25日 桂国税发[1995]36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同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城市信用社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修理费进成本的审批权限问题,将另文下 发。 二、关于城市信用社和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管理费的比例问题,仍按营业收入的8‰ 上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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