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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减征地方各税执行范围的通知
桂地税函[2001]66号
颁布时间:2001-03-19
2001年3月19日 桂地税函[2001]6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近据各地反映,关于如何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中对营业税、 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征的执行范围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根据《通知》的规定精神,对租赁住房减征地方各税主要是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 度的改革,鼓励住房租赁市场向居民开放,使居民得到更多的低租住房。因此,《通 知》规定,对出租给居民居住的房屋,减征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对将这 部分居民住房改作经营或他用的,则不在减税的照顾范围之内。请各地严格按此范围 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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