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广西边境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桂财税字[1997]第7号
颁布时间:1997-03-12
1997年3月12日 桂财税字[1997]第7号 鉴于防城港市成立后,原防城各族自治县已撤销的实际情况,对防城港市享受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7号文的免税范围仅限于防城区相东兴 市。希一并知照执行。 (1)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系统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减征地方各税执行范围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