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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南国税发[1997]191号
颁布时间:1997-06-23
1997年6月23日 南国税发[1997]191号 征收一、二、三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桂财税字[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清理, 若有此类企业请按规定贯彻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 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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