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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财政厅、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银发[1999]292号
颁布时间:1999-09-15
1999年9月15日 南宁银发[1999]292号 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各地市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 国有商业银行区分行、交行南宁分行、光大银行南宁管理部、各城市商业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 〈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转发给你们,并 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各商业 银行要及时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封闭贷款的工作力度, 对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及时给予贷款支持,帮助困难企业逐步扭亏为盈,摆脱困 境,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管理,密切配合,为封闭贷款运作创造有利条件。各商业银行必须按照 本办法规定,对封闭贷款实行严格管理,严禁企业将封闭贷款挪作它用,保证封闭贷 款的封闭运行及使用封闭贷款产品效益的实现和银行贷款的如期归还。同时要加强与 政府各部门的沟通联系,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银行落实封闭贷款项目的选 项、评估及办理抵押贷款等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确 保封闭贷款的安全、高效运行。 三、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总结封闭贷款实施以来的经验和教 训,根据《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务特点,制定出具体的措施 和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四、加强检查指导。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要会同当地经贸委、计委、财政局、税 务局加强封闭贷款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 及时向上级单位反映。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封 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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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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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财政厅、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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