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包头市凯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家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予以抵退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2]54号
颁布时间:2002-02-06
2002年2月6日 桂国税函[2002]5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内蒙古包头市、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闸北区、安阳市、海 南省临高县等国家税务局的紧急函件,称内蒙包头市凯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旭东电工机械厂、上海景大印务有限公司、佛山美嘉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安阳市环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铁西区丰远物资中心、博达 物资购销中心、铁西区予发物资经销部、海南临高汇宝工贸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 因犯罪嫌疑人携带其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IC卡、专用发票潜逃和虚开专用发票以 及防伪税控系统被盗(详见附表),请各地给予协查,如发现上述公司开出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予抵退,如已抵退的,应立即将已抵退的税款追缴入库,及 时查处,并将情况书面上报区国税局。 (1)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庄成商贸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退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