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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1]882号
颁布时间:2001-12-30
2001年12月30日 桂国税函[2001]88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从2001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必须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236号)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 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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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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