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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1]814号
颁布时间:2001-12-26
2001年12月26日 桂国税函[2001]81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企业在 纳税年度内一次性支付各种经济补偿数额较大的,需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的,由企业 提出申请,报当地市、县国税局审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的批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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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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