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22号
颁布时间:1999-02-08
1999年2月8日 桂国税发[1999]22号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8]2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 产修理费支出的审批权限问题,请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修理费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7号)规定办理,不再执行桂国税发 [1995]381号文规定的修理费审批权限。 附件:
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