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2]185号
颁布时间:2002-08-06
2002年8月6日 桂国税发[2002]185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 一、申请税收优惠期限。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西部大开发有关减免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其申请期限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其中,新办的各类企业,内资企 业申请期限为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外资企业为第一个获利年度。 二、企业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企业申报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 复印件、报告期会计报表、有关部门颁发认定资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权限。新办内资企业减免的所得税按自治区国税局桂国税发[2002] 67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新办外资企业“免二减三”的报当地县级国税局审批。 其他各项减免企业所得税需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1)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白酒行业专项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