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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0]345号
颁布时间:2000-07-14
2000年7月14日 桂国税函[2000]345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修理费的税前扣除仍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修费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7号执行)。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人均分别 在250元和200元以内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可发放取暖费地区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职工取暖费,人均在 100元以内,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我区执行取暖费的地区为:柳州市、桂林市、 柳州地区、河池地区各县(市)以及富川、钟山、昭平、蒙山、贺州、隆林、田林、 西林、凌云、乐业、德保、靖西、那坡县。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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