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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318号
颁布时间:2001-09-27
2001年9月27日 桂国税发[2001]31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2001年4月28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 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制糖增值税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规定修订 为: “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按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如实填报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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