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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317号
颁布时间:2001-09-26
2001年9月26日 桂国税发[2001]317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市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对经营饲料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要求进 一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经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依 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免税 饲料产品的范围,对范围内的饲料产品,不论生产环节还是经营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对不属于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一律征收增值税。 二、各地、市、县国税局要加强对经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对经营企业 销售的饲料产品必须凭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免税检验报告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并符 合有关条件,方能审批免征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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