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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291号
颁布时间:2001-08-31
2001年8月31日 桂国税发[2001]291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我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 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有关审批程序及免税管理仍按《自治区国家税务 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 [1999]138号)的规定执行。 二、自2001年8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三条关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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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转发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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