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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1]387号
颁布时间:2001-08-03
2001年8月3日 桂国税函[2001]387号 梧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梧市国税发[2001]154号)收 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发新的规定之前,税务登记管理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 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规定执行。对应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 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七条的规定,在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税 务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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