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300号
颁布时间:2001-09-10
2001年9月10日 桂国税发[2001]30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1] 6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把执法检查作为贯彻落实我区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 工作抓紧抓好 税收执法检查是税收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区国税系统近六年来的执 法检查实践证明,开展执法检查,对规范税收管理,完善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 税有着十分要的作用。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 区依法治税会议精神为契机,认真抓好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不但要通过检查发 现问题,纠正错误,而要通过检查,摸清我区税收执法的现状,为制定具体明确、针 对性强的依法治税工作方案打下基础。 二、检查内容 除国家税务总局已统一布置的检查内容外,增加以下几项内容: (一)违规设立税款过渡账户问题; (二)扩大代征手续费提退范围问题;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和程序; (四)“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五)税务检查及处理程序(文书)是否合法; (六)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 先由各级国税机关进行自查自纠,然后各地、市国税机关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所属 县(市)、城区分局、税务所(分局)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30%。 自治区国税局将抽调部分地、市人员对各地市进行抽查。 四、时间安排 1.2001年9月10日至9月30日为自查阶段; 2.10月1日至10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 3.10月21日至11月5日为抽查阶段; 4.11月6日至11月15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具体要求 1.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区国税局由一 名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管、稽查、税政、涉外、 计统等部门协同配合。各地、市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落实一名局领导负责执法检查 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制定检查方案,由法规科具体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确保执法检查工作有效开展。 2.各地、市国税局要在11月15日前将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附表报 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便汇总上报。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隐瞒 问题,在内容上要有做法、有数据、有问题、有分析、有典型事例、有整改措施和工 作建议,附表数据要真实、客观、全面,符合逻辑。 3.执法检查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发现问题要及 时制作《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自治区国税局将对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 进行通报。对在检查过程中隐瞒问题不报,敷衍了事,应付检查的,按规定追究有关 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略) (1)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