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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务登记跨区迁移“同城通办”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颁布时间:2016-02-16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向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办税服务,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税务登记跨区迁移业务实行“同城通办”,即纳税人不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可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跨区迁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区迁移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单位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跨区、县(市)变动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办理税务登记跨区迁移。
  二、所需资料
  纳税人申请时需领取并填写《跨区迁移申请备案表》(见附件)和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供受理机关审核。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报期内办理迁移手续的,要确认当期申报税款是否已全部缴纳。
  2、纳税人多缴税款需办理退税的,要待退税完成后,再办理跨区迁移手续。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附件:跨区迁移申请备案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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