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56号
颁布时间:2007-03-07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其进项税额按实际成本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明确流转税审核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372号)执行。
上一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