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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80号
颁布时间:2007-03-16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国税函[2007]14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继续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110号)及本通知规定,认真审验纳税人提供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要求统一归档。
二、认真做好纳税人证件信息录入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到综合征管软件,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对纳税人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收集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并及时更新综合征管软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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