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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5]277号
颁布时间:2005-09-14
2005年9月14日 赣国税函[2005]277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转发给你们,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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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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