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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239号
颁布时间:2005-09-05
2005年9月5日 赣国税发[2005]23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 通知》(国税发[2005]83号)称:“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 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转知,请依照执行。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6203187)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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