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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年检、发证和减免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科发社字[1997]15号
颁布时间:1997-01-24
1997年1月24日 赣科发社字[1997]15号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年检、发证和减免税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赣府发 [1996]17号在全省各地得到切实贯彻,更快更好地发展我省的民营科技企业。 特提出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年检、发证和减免税的意见。 第二条: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委)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管理。 应按“谁认定,谁管理”的原则,实行省、地(市)、县(市、区)三级管理。省科 委归口管理全省的民营科技企业,地(市)、县(市、区)科委归口管理本地区的民 营科技企业。各级科委应主动协调当地各有关部门,切实搞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 指导、优质服务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工窗、税务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应按各自的职责和与科技 相关的工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积极搞好政策引导、注册登记、配套服务和监督管 理。 第四条: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的企业运行机制。 (二)有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业务经营范围和明确的科技产业发 展方向。其中从事国家规定为特殊行业的,需先报请行业主管部们审批。 (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从业人员,其中科技人员一般应达到企业固定职工 的20%以上。 (四)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企业制度和与业务相适应的 工作场所。 (五)技术性收入(指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培训、入股、承包,以及 中试产品和委托研究的收入等)应不低于年总收入的20%。研究开发的费用应不低 于年总收入的2%。属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达到年总收入的4%以上。 第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年度检验合格的条件: (-)必须是符合上条设立条件的。 (二)有比较明智的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开拓进取的精神, 决策科学、工作作风民主,对本企业的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有较强的凝聚力。 (三)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在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 业化和规模化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或作出了一定贡 献。 (四)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合法经营、文明生产、照章纳税、诚信服务。企业内 部的有关变更事项登记清楚。 (五)企业自身建设搞得比较好,如在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发展企业文化,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劳动安全和社会保障措施,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都有新的成就。 第六条:申领(科技企业证)的条件: (-)必须是年度检验合格的民营科技企业。 (二)必须有经过自身消化吸收或开发生产的名、特、优、新产品并具有较高科 技含量和附加值的。或拥有自行研究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 (三)企业年总收入应不低于100万元。 (四)法制意识较强。能依法经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环保工作也搞得较好。 (五)按国家科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程,建立比较健全的科技企业财务会计制 度。 (六)积极配合科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时参加年度统计和检 验,按时纳税和缴纳管理费。 第七条:减免税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被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 (二)必须是参加了年度检验的企业。 (三)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四)符合国家有关税收减免税项目的。 (五)减免税款使用合理。能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六)符合上述条件的,由企业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部门按程序、权限审批。 第八条: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的程序: (-)申请企业按分级管理原则向当地科委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 (二)当地科委对文件进行审查并对企业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定。 (三)当地科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格认定,发给资格认定书并建立企业资 格档案。 (四)向同级工商、税务部门分别申办注册、登记。先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 记,符合科技企业条件的,同样可以申请科技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技术贸易为主的, 还应到当地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技术贸易许可证手续。 第九条:民营科技企业年度检验的程序: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年检文件提交给当地科委。 (二)当地科委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文件认真审核和调查。 (三)对合乎条件的企业发给年检合格证,对颁发了《科技企业证》的企业应在 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十条:申领《科技企业证》程序: (-)企业将申请文件提交给当地科委。 (二)对申请企业进行调查评审。 (三)对于评审通过的企业办理发放《科技企业证》和挂牌手续。 第十一条:为了整肃假冒科技之名的行骗行为,树立民营科技企业的良好形象, 凡民营企业名称有“科技”、“高新技术”、“研究所”、“研究院”等字样的,在 注册登记前必须经科委资格认定,未经科委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上述 字样。 第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迁移、停业和主要登记事项的 变更,应及时到原认定科委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认定,更换证件。 发生歇业、解散、宣告破产、被撤消和其他原因终止的,应依法进行财产清理和债权、 债务的清算,同时应到原认定科委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还有关证件, 发布注销公告。 第十三条:凡一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违法经营,违背社会公德, 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致使环境恶化的,应撤消民营科技企业资格,颁发了 《科技企业证》的,应责令其交回。 第十四条:每年民营科技企业的年度统计和年度检验同时进行,时间从下年的元 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 第十五条:通过了资格认定。年度检验和获得了《科技企业证》的民营科技企业, 将定期通过《江西科技报》进行公布。并将作为各地评选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和优秀民 营实业家的选择条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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