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7]52号
颁布时间:1997-01-21
1997年1月21日 赣国税发[1997]5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 关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格式见附 件),统一由省国税局有关部门签发。凡需申请补办海关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外商投资 企业,可持《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直接向省国税局涉外处申请,经涉外处审核 后,由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签发。 二、外商投资企业1997年1月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必须凭出口货物报关单 原件办理退(免)税资料的审核,凡出口退(免)税资料不全或无原件的,一律不得 审批退(免)税。 三、请将本通知精神予以公告,并尽快通知有关企业。 附件:《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若干财务审批事项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年检、发证和减免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