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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6〕23号颁布时间:2016-05-13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