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沪府发〔2016〕1号颁布时间:2016-01-1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市政府2011年1月印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