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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教〔2015〕99号颁布时间:2016-01-18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沪财教〔2011〕10号),经评估继续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