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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5〕96号颁布时间:2016-01-0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5〕46号)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