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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颁布时间:2006-08-21
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邯矿呈[2006]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77号)规定,经委托邯郸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及对相关资料的审核,你单位发生的存货损失8904101.41元、固定资产损失1733483.13元和坏账损失332371165.32元,合计财产损失343008749.86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同意在2005和2006年度分期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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