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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桶装水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函[2006]175号
颁布时间:2006-04-25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桶装水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保国税发[2006]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过滤、杀菌等多道工序加工的桶(瓶)装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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