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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石国税函[2006]187号
颁布时间:2006-05-09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冀国税函[2006]1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几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要求一式两份,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并存档,一份由企业留存。
2.消费者未将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报税联全部丢失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将其他联次收回,注明作废后再出具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时,应在销售统一发票备注栏写明“丢票补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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