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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富投资公司呆账损失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冀地税函[2006]178号
颁布时间:2006-07-28
国富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税前扣除呆账损失申请》收悉。经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4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5]77号)规定,经对国富投资公司申报的呆账损失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其发生的呆账损失16469345元和财产损失1371152元,合计17840506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同意在2005年度予以扣除。请石家庄市地税局监督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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