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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5]51号
颁布时间:2005-02-03
2005年2月3日 冀国税函[2005]5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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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粮食局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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