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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粮食局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财税[2004]70号
颁布时间:2004-09-15
2004年9月15日 冀财税[2004]70号 各市教育局、发改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粮食局, 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等五部门联合 下发的《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 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高校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政治、保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采 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食堂工作。学校要切实承担起对学生食堂管理与监督第一责任 人的责任,主要领导务必要亲自抓、亲自过问,对学生食堂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 的扶持,同时要加强对食堂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以提高服务质量,稳定饭菜价格。要注 意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确保学校稳定。 二、各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若干意见》中有关学生食堂、 宿舍、澡堂等后勤服务项目税收减免及用水、用电、管道燃气执行居民计价标准等优惠 政策,并加强监督检查,支持高校学生食堂把经营成本降下来。 三、按照《若干意见》要求,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级将从2004年4月1日起, 对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经营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按照在校生总数的5%、按每 人每天3元的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时间暂定为一年。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 由同级财政拨专款安排,专款专用。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补助,所需经费在学校有关 经费中列支。市属高校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市级安排。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 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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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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