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179号
颁布时间:2003-11-18
2003年11月18日 冀国税发[2003]179号 承德市、秦皇岛市、沧州市、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冀政 函[2003]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弥补亏损后,开始有获利的年度。 二、具体减免事宜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上一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