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4]29号
颁布时间:2004-05-21
2004年5月21日 冀财税[2004]29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 明电[200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上一篇: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