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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新华书店2003年度管理费预算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3]212号
颁布时间:2003-10-15
2003年10月15日 冀地税函[2003]212号 河北省新华书店: 你单位报来《关于集中各市、县新华书店管理费的请示》(冀书财字[2003] 10号)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单位2003年度管理费预算为360万元。所属企业缴纳管 理费的定额见《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附后)。企业按核准定额上缴的管 理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核定定额缴纳的管理费, 不得扣除;缴纳管理费不足核定定额的,据实扣除,其差额在以后年度不得补扣。 附件:总机构管理费收缴计划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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